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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清话:是乘客有错还是铁老大“霸道”
乔新生
//www.workercn.cn2015-10-24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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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乘客购买了车票,按照现行的规定,乘客就可以凭借身份证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其中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问题,只存在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全心全意为乘客服务的问题。

  一位乘客因为火车票遗失而被要求补全票,这位乘客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昆明铁路局认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94条的规定和铁路的相关规定,自身行为合法。

  我国《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承运。旅客无票承运、超程承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承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这项规定非但不能支持铁路运输部门的主张,反而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如果乘客证明自己购买了车票,铁路运输企业拒绝乘客上车,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通俗地说,由于实行实名制,只要乘客证明自己的身份,铁路运输企业就可知道乘客是否已购买车票。对乘客而言,只要说明自己已经购买车票即可。铁路运输企业要求乘客必须重新购买车票,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把关不严,而导致一些乘客凭借车票上车,同时又凭借身份证上车。但这是铁路运输企业自身的问题,不是乘客的问题。换句话说,只要铁路运输企业承认旅客已经购买车票,那么,就不能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94条的规定,要求其重新购买车票。所谓无票乘车是指没有购买车票乘车,如果购买车票而没有携带或者遗失,那么,乘客可以凭借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铁路运输企业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调阅有关资料,以证明乘客是否已经购买车票。

  有人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乘客购买车票但是将车票交给其他人,由他人上车,而自己则凭借身份证上车的现象。通俗地说,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把关不严,出现一张车票两个乘车人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非常简单,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审核乘客的身份证件,另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的列车服务员可以在列车行驶途中审核当事人的身份,并且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身份核对,这样做不仅可以确保正常的乘车秩序,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为乘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因为自己工作的疏忽,而将责任转嫁给乘客。只要乘客购买了车票,那么,按照现行的规定,乘客就可以凭借身份证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其中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问题,只存在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全心全意为乘客服务的问题。在互联网络条件下对乘客的身份进行核对并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只要铁路运输企业的服务人员严格依照规程办事,乘客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部分学者认为,按照法律经济学家的观点,一项制度设计必须考虑到成本问题,如果制度的实施成本过高,那么,应当通过修改法律制度,以降低制度实施的成本,或者加重少数人的责任,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在笔者看来,这一案例中不存在制度实施成本的问题。铁路运输企业的服务人员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络,随时检查找不到自己座位的乘客是否购买车票,如果乘客没有购买车票,当然应该购买车票;如果已经购买车票但是却无法证明,那么,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络进行搜索,如果确实证明已经购买车票并且可以通过身份证进行身份识别,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就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不存在任何的成本。反过来,如果由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或者由于缺乏服务意识而将乘客拒之门外,乘客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由此产生的成本会更高。

  这一案件的最大意义在于,敦促铁路运输企业尊重《合同法》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禁止将自己工作中的失误造成的问题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相信法院将会作出公正的判决,我们也期待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高服务水平,为乘客排忧解难,同时也期望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学会换位思考,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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