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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前关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法律中传递出“可免除处罚”的不良信号。这次修正案“免除”二字被删去,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刑责。(据8月30《信息时报》)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拐卖儿童妇女的犯罪行为之所以长期存在,皆因社会存在一个需求旺盛的人口交易市场,而且属于单向市场,就是因需求方推动的买卖行为,如果消除了买方需求,那么拐卖人口就无利可图,自然也就会随之消失。世人皆知拐卖儿童妇女是违法行为,而且是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重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可判死刑,罚则不可谓不重。可是死刑并未能阻止拐卖行为,每年都有很多妇女儿童遭到拐卖,造成无数家庭创伤,社会负面影响极大,要求加大拐卖处罚力度的呼声不断。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刑责,乃是一个积极进步的做法。打破拐卖妇女儿童单方面追责的困境,提高了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违法成本,将对买方形成法律威慑力,不能再以任何借口逃脱法律制裁,从而遏制人口拐卖交易犯罪。在“收买被拐儿童妇女入刑”之后,将转变民间对于买方非罪化的错误认知,进而形成买方可耻的社会氛围,加重买方的心理压力。
由于之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其立法本意是想维护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降低他们遭到人身伤害的概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项规定被买方做为脱罪依据,亦给公众造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非罪化的印象,对打拐非常不利,甚至出现司法人员解救被拐人,反而遭到全村阻扰殴打的恶性事件。
在无后为大、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我国民间非常关切娶妻生子、延续香火的问题,甚至于不惜违法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而且,在部分农村地区,此种观念和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买方没有违法认知,同村人亦不以为然,甚至于公然庇护买方,替买方隐瞒事实,亦形成打拐的社会阻力。而在改为“收买被拐儿童妇女入刑”之后,买方再无理由脱罪,其他人也将改变法律认知,不敢再庇护买方,反而会依法举报,从而形成社会合力,共同打击拐卖犯罪行为。
可见,“收买被拐儿童妇女入刑”乃是打拐法律利器,将改变司法解救被拐人的被动局面,凡是阻挠、庇护、干涉司法解救行为的,均涉嫌违法,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从而逆转司法解救的不利形势。(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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