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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是一种纠偏
北方
//www.workercn.cn2015-09-07来源: 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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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1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5~2017年,乌市将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工作。农民工和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一样,将享受月付月结的工资制度。

  在农民工工资屡屡被拖欠,而且类似情形年年存在的情况下,建立农民工工资月付月结制度,明显是一种值得点赞的进步。

  但仔细分析下来,我们又不难发现,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并不是新鲜事物,更算不上是什么积极的重大进步。因为,无论是从感情上、工作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说,农民工工资都应该按月发放。

  一者,用工给钱,天经地义。既然农民工的工作是随时付出的,相关工资就该及时结算,况且农民工也需要工资用以生活和养家。而生活中的各种费用是不会只按年产生,或者按工期而发生的。因此,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更是对用工以及付酬规则的遵守。

  二者,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实际上是对用工企业的一种间接“减压”。虽然按月与按年发工资,农民工的工资总额是不变的,但按月发,每次支付的工资明显要少一些,而按年发,则需要一次性地拿出全部农民工工资。很明显,按月发,更符合企业经营资金管理等规律,企业更容易承担。

  三者,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对工资报酬等的规定,也基本都是在按月为结算标准的。比如《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总之,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是对此前按年发放、按工期发放等工资发放方式的一种纠偏,是从不正常回归正常的一个必然要求与过程。

  当然,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改变并不容易。特别是在农民工从业的相关建筑行业,其企业管理不善、层层分包工程甚至违法分包工程、使用无资质的“包工头”、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等问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显然还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定的完善,比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工程款特别是工资款结算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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