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_页头
 
当前位置:中工网人物频道人物资讯-正文
担心警方不予重视 一打工者为讨薪虚构“杀人”报警
//www.workercn.cn2016-05-12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涉嫌虚构警情扰乱公共秩序,被天津警方行政拘留10天;律师提醒工友,通过合法方式和渠道讨薪

  中工网讯 4月27日,在天津市津南区打工的王某被行政拘留10天后释放。10天前,王某发现自己所在工地的包工头不知去向,自己讨要工资无门,竟一时心急虚构自己“杀人”事实报警。最终,王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天津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我杀人了,对方快不行了……你们赶快过来!”4月17日早8时许,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北闸口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随即迅速赶往现场。

  到达现场后,民警并没有发现杀人现场,只有报警人一个人。后经调查发现,报警人姓王,男,今年47岁,河北省沧州市人,在津南区北闸口开发区一工地打工。王某找工地老板催要工资时,得知老板将其工资给了包工头,而包工头又不知去向。王某因担心警方不予重视,故虚构了自己杀人的事实报警。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王某因涉嫌虚构警情扰乱公共秩序,被津南区警方行政拘留10天。王某为自己的荒诞行为付出了代价。

  据悉,该市津南警方已于日前帮王某讨回了工资。民警提醒各位工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和渠道,对于每一个案件警方都会公正地对待。

  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刘丹律师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农民工讨薪确实困难重重。有相当大一部分从事基建和装修等工种的农民工,拿不出老板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和证据,甚至拿不出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建筑行业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致使农民工只认识上一级包工头。如果该包工头找不到了,就不知道该找谁要工资。”

  那么,农民工是不是只有找到包工头才能要回自己的工资?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丹对此表示:“这就是说,如果该工程的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了包工头,那么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的用工责任是由该工程的发包方来承担,农民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陷入‘跑了包工头,工资打水漂’的窘境。”(中工网记者张玺 姜书范)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详细内容_右侧栏目
详细内容_页尾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