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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传销人数成倍增加 蒋宇霞建议降低治罪门槛
//www.workercn.cn2015-03-08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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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现行法律

   传销发展达30人才能定罪

   “传销在我国大陆境内猖獗泛滥,根源是我国现有法律对传销制裁不力。刑法对传销行为定罪门槛高,难以对绝大多数传销人员治罪,令众多传销人员有恃无恐。”蒋宇霞了解到,在具体查处传销案中,要获取到发展达30人的证据极难,因此很难对发展达30人的组织领导传销的头目定罪。“现在传销组织已将原先的数十人以上聚集培训,变成一对一在住宅内培训,集会不超过6人,发展到30人时就分解开来;并从早期以实物为媒介演变成以‘纯资本运作’为主,难以查到实物、账目等物证。”

   她说,3年多来,南京栖霞分局警方开展60多次集中专项行动,仅立案11起、逮捕9人,到目前还没有1人被判刑。2013年,10余名干警花了两个多月查获一个传销团伙,因只获得发展下线29人的证据,检察院认为不能定案,警方只得全部放人。“3年多来,南京栖霞、浦口两区释放遣返传销人员已有万人次以上,被释放的传销人员多数很快又回来搞起传销,或换个地方重操旧业。各地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打击传销行动实际上是驱赶式打击,造成传销四处扩散蔓延。”

   D 经验借鉴

   其他国家和地区定罪门槛低

   “像加拿大、韩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对传销的惩治是较严厉的,对定罪没有设置过高门槛,从而没有让它泛滥成灾。”蒋宇霞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传销起源于美国,美国也最早对传销进行打击,目前先后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法规进行打击。

   此前,蒋宇霞查阅了不少论文和资料,她说,像加拿大等国把传销称为“金字塔销售法”,他们的《公平竞争法》就明确提出禁止金字塔销售,对违法者处5年以下徒刑及2.5万加元罚款。韩国在《直销法》中也有明令:从事金钱经营,或打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幌子从事金钱经营,并规定违犯者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日本把传销称为“无限连锁链”,制定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很严格,对组织者、一般参加者及劝诱加入者都予惩处。其中规定: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我国香港称传销为‘层压式计划’,在法律中也规定,任何人明知而推广层压式推销计划,可处罚款港币100万及监禁7年。”(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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