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道尊严 优待教师,明确惩戒权
【文件信息】
《意见》指出,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大力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提升校长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充分调动教师和教育管理队伍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意见》强调,制定教师优待办法,保障教师享有健康体检、旅游、住房、落户等优待政策。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权威解读】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办好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教师,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教师有义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但是,过去由于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很严密、不很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是对学生不负责任的一种态度。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下一步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教师法》在修订中将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对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意见》还提出要“制定教师优待办法”,这是一个新亮点,也是第一次提出。要“保障教师享有健康体检、旅游、住房、落户等优待政策”,也就是公共服务领域尽可能地给教师创造一些优待条件。文件在教师待遇问题上也有突破,提出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联动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保障措施 破除“五唯”,科学评价
【文件信息】
《意见》指出,深化关键领域改革,为提高教育质量创造条件。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完善招生考试制度,制订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
《意见》强调,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
【权威解读】
郑富芝: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统筹推进课程教材、招生考试、质量评价、教学研究、办学活力、经费投入等关键领域改革,努力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创造条件。推进素质教育,要建立发展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制定义务教育评价标准体系。
吕玉刚: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的“破五唯”(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重要指示,《意见》提出要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强调要注重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重点是制定好三个评价标准,切实解决好、回答好什么是教育强县、什么是好学校、什么是全面发展的学生。
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突出考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对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价值引领、条件保障和均衡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对学校突出考察落实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及把握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等方面情况。突出考察学生思想品德素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等情况。
(本报北京7月9日电 记者 柴如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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