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加工山鸡赤麂
心存侥幸难逃法网
2016年11月14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称在琼中县营根镇某小区周边有人收购野生动物,随即派员进行调查。
第二天上午11时,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某小区李某房间阳台发现几只疑似野生保护动物八角龟。时至傍晚18时左右,阳台的八角龟及铁笼被转移至屋内。
当晚21时,经依法搜查,在李某家中及其屋外一楼排水沟空地上查获3条黄京(赤麂)的小腿、4只山鼠、50公斤左右的山猪肉、10只八角龟、7只野生鸟类、1只猫科(死体)。
原来,2015年5月起,李某在市场收购山猪肉、在农村收购槟榔时顺便陆续向他人收购了八角龟、山老鼠、多种野生鸟类(含山鸡)等动物及其制品(其中猫科为楼下诱捕抓获),并将收购后的活体动物(主要为鸟类)拿回家后在阳台加工处理,处理好后存放在冰柜中,其中黄京“赤麂”腿用于治疗其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乙的肝病。
2016年11月15日17时50分左右李某发觉犯罪事实可能暴露,于是在天黑黑后偷偷将冰柜里冷冻的5只野生鸟类(死体)、4只山鼠(死体)、1只猫科(死体)、3只黄京(赤麂)小腿,从卧室窗户丢弃至一楼的排水沟空地上。将阳台存放的3只八角龟转移至卧室床底下,7只八角脚龟转移至客厅沙发下,剩余的两只鸟类(死体)还没来得及转移丢弃。
经鉴定,送检动物制品中,有褐耳鹰和褐翅鸦鹃各一只,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参考价值为3340元;锯缘摄龟(八角龟)、黑水鸡、珠颈斑鸠,属海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近日,琼中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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