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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野生蛙、上山逮老鼠纷纷获罪 杀戮买卖法责自负(图)

2019-06-23 07:53:27 法制日报

  漫画/高岳

  □ 记者 翟小功

  古人云:“食色性也”。吃,在中国文化里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一些人对吃的追求也开始多样化。有一些人在追求“舌尖上的猎奇”同时,也暗中滋长“舌尖上的罪恶”。蟒蛇、猕猴、穿山甲……成了一些人的“盘中餐”。《法制日报》记者选取几起侵害野生动物案件,提醒大家,切勿因贪图小利、贪吃野味铤而走险,更要杜绝“舌尖上的杀戮”,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希望全社会自觉抵制此类行为,还大自然以安宁,保护野生动物最后一块栖居地,让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上山逮住一只老鼠

  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现在开庭!”随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挺敲响法槌,在鹦哥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海南省首起环境资源案件。

  2017年1月18日17时许,居住在五指山市某村男子王某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在未取得狩猎证、持枪证的情况下,持一把用射钉枪非法改装的枪型物品及射钉弹、铁砂,邀朋友进入鹦哥岭(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狩猎。王某取出之前藏匿在山上的铁夹独自放置狩猎。

  同年1月20日13时许,王某和朋友两人再次进山时发现布置的铁夹夹到一只老鼠(已死亡)。其间,王某朝一只小鸟开了一枪但未射中。当日17时许,两人下山时被鹦哥岭保护区的护林员发现并扣押了狩猎工具及猎物,包括1把射钉枪、210粒射钉弹、450克铁砂、5个铁夹、1只死老鼠,随后两人被移交鹦哥岭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处理。

  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经鉴定,王某非法改装的枪型物品为以火药气体作为发射动力的枪支,王某还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最终,海南二中院依法当庭宣判,王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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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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