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当按条例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对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收集运输交付点。
条例区分单位、住宅区、公共场所确定了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生活垃圾源头管理,规范分类投放行为。单位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由业主负责,农村居民点由村委会负责,公共场所由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一是根据条例的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比如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在生活垃圾的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容器;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容器。条例还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的需要,增设专门的废纸张、废金属、旧衣物、废电池等收集容器。二是将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收集运输交付点。三是对分类投放进行指导。
问:条例在促进源头减量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条例在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领域规定了促进源头减量的措施,包括清洁生产、产品包装减量、快递包装物减量、湿垃圾减量、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等。
条例按照“鼓励性和强制性、操作性和引领性”相结合的思路,促进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一方面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比如,倡导快递企业和寄件人、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减少快递包装废弃物;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推行绿色办公,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设备和设施。另一方面,条例限制一次性用品的过度使用,规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相关部门对此将开展检查考核;规定餐饮企业和外卖服务企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的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违反者将受到处罚。
目前,市绿化市容局正会同邮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分别制定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餐饮业和旅馆业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目录,与条例同步实施。
问:如何规范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答:条例规定收运单位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置。条例还设置了“不分类、不收运、不处置”的监督机制,收运、处置单位对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可以拒绝接收。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的现象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相关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落实社会监督,建立混装混运的监督举报平台,在社区公示监督举报电话,组织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对驳运、收集、运输开展第三方检查。二是严格行业监督,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和评议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条例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