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用户和共享汽车公司均有责任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表示,目前共享汽车的使用,实质上是用户与共享汽车公司之间的汽车租赁关系,原则上是按照相关书面约定处理,在汽车使用前,用户有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外观的检查。车牌污损,是可以直观地被发现的,这应当是用户本身的过错。同时,共享汽车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方,存在管理失误。因此,交警对驾驶员的行政处罚,是不能免除的,而对于罚款部分,除了使用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共享汽车公司应当按照过错程度适当承担。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认为,在此案例中,用户和运行方都有责任。对于用户来说,号牌缺少一位数,是肉眼可以发现的,用户自身没有尽到使用前的检查义务。同时,对于运营方来说,有问题的车辆仍然可以拍照上传正常使用,管理存在一定的瑕疵和漏洞,运行方对车辆车况有维修和检查的义务,进行及时的管理,避免用户失误而开走,从而发生问题。至于双方责任大小和过错划分,在诉讼中要看法庭如何裁量。
而对于运营方在协议中规定“不就汽车作出任何保证”的条款,刘秀认为,这属于“格式条款”,完全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记者 于遵素 记者 张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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