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损害 关系双方各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稿还明确了因劳务关系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草案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意见提出,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免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草案还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意见指出,现实中滥用“通知—删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经常发生,不仅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害,也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损失。草案二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泄露隐私 有无伤害均须担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二审稿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例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例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为遏制这种行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二审稿删去了“造成患者损害”。
“高空抛物”伤人 条款暂不做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破坏生态环境一般会造成两类损害后果,一类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一类是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损害。据此,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方面,明确了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此外,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等损失和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高空抛物”问题最近备受关注。草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争议较大,各方也高度关注,对该规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法理、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后慎重决策。据此,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本版文 /本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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