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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管、不能管?教师缘何不再举“戒尺”(组图)

2018-05-07 10:06:59 半月谈网

  模糊的“惩戒”需更具操作性的细则

  青岛不少家长和教师对于教育惩戒的态度基本相似:认同适当的惩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的教学管理,但具体实施还需更具操作性的指导细则。

  “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长的‘掌中宝’,老师在学校也是口头批评教育为主,有时话都不敢说太重,犯了错误顶多让写个检查。”青岛一位小学二年级教师告诉记者,青岛新规赋予了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权,对老师的正常履职是一种保护,对不服管教的学生也是一种提醒。但是,由于《办法》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做出详细规定,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与“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执行起来存在难度。

  青岛某小学学生家长董芳认为,相关部门还应该出台配套明文规定,严禁“惩戒”演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此外,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避免对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造成伤害。

  “青岛市如果能够深入探索,构建适合中国学校、学生和家长的惩戒机制,将是对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一个贡献。”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如何在强调学生权益保护和反对体罚的同时实施“不打孩子的教育”,目前国内还缺乏有效的探索和建树。正因如此,教师的惩戒权长期沦为空谈,不敢管、放任自流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惩戒”在中国之所以敏感,是因为人们习惯于将它与“体罚”画上等号。

  记者了解到,青岛正发动专家、校长、教师、家长、学生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研究制定关于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细则。虽然出台日期暂不确定,但该细则将确保遵守以下四个原则:一是目的正当,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二是教育为主,惩戒过程中须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三是措施合理,惩罚方式及程度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实施惩戒要依据正当程序,采取适当措施,立足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写进规章只是迈出“第一步”

  青岛在教育惩戒议题上迈出第一步,还需在惩戒方法、程序和监督等方面进行细化,让教育惩戒真正落地。

  减少行政部门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干预。在教育实践中普及惩戒权,要让教师能够自主使用惩戒权。“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从一些教育领域适当退出,让教师能够正常行使惩戒权力。”储朝晖说。

  孙伟说,行政思维影响着教育系统的运行。“例如,某县一学生在出游中出现意外事故后,教育系统就实行出游申报制度,不能确保安全就不能带孩子出游,最终结果就是学校都不组织出游了。”

  细化教育惩戒的合法程序。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当前,我国中小学批评、惩戒、处分学生,有很多由当事班主任、老师直接做出,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缺乏程序正义,把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演变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及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让教育惩戒权真正落地,既要明确惩戒实施的范围与条件,又要规范惩戒权行使的主体与形式。

  让惩戒成为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专家建议,从立法层面系统确立教育惩戒制度,在教师法中明确惩戒为教师的职业性权力(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谭晓玉表示,教育惩戒权的实质是教师管理权。明确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如何行使管理权,或可改变学校与教师在具体学生管理中首鼠两端的尴尬境地。(采写记者:王阳 李美娟 陈席元 李建发)

  让法律重建正常的师生关系

  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教育本身含有“惩戒”之意,但没有法律保障的教育惩戒,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存在隐患。半月谈记者在全国多地调研了解到,目前不少家长对教育惩戒心存疑虑。

  “适度惩戒当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我对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持保留态度。”济南一小学生家长曹林担心,如果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老师们对“度”的把握很难统一,每个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一样,如果惩戒不当,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

  江西吉安一名高中生母亲帅洁艳说:“现在的孩子受挫折能力差,过去计划生育政策下,每家仅有一个孩子,家长对孩子过于宠爱,孩子受不得一点委屈,有时候老师语气重点,一些孩子就受不了,更不要说其他的惩戒了。”

  家长们的担忧不无道理,近些年体罚现象屡有发生,引发社会各界否定教育惩戒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近日,江苏一学校20多名学生家长联名举报一位数学老师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随后当地教育局对此展开调查并认定为变相体罚,进行了通报批评。

  还有耸人听闻的例子。记者了解到,曾有老师因为学生课堂上顶撞自己,就把该学生带到办公室扇了两个耳光,用脚踢了几下,又将该学生带到班级,让班上学生每人打他一巴掌。

  于是,教育惩戒陷入两难境地:滥用惩戒权导致惩戒过度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实施惩戒的主体缺少正确的惩戒观念和惩戒素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数教师对教育惩戒望而却步,甚至在管理学生上采取不作为的做法。

  重建家校信任,打破“猜疑链”,双方必须就能否实施惩戒、由谁来实施惩戒、惩戒的形式和程度这些基本问题达成共识。教师惩戒权有理可循,但是尚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教育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教师惩戒权的明确与规范。为解决当前的窘境,给予教师惩戒权立法足够的重视并构建完整的法规体系,已然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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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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