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缺失应负主要责任
5月2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还通报了一起高空抛物引发的侵权案件,案件的主角则是4名顽童,他们在楼顶上乱抛石头。
2015年8月的一天,一名男孩和父亲一起到东莞市长安镇一家小食店,坐在店外的空地上就餐。
在此期间,从该店所在楼房的楼顶突然抛下一块石头,正好砸中男孩的头顶,经医院诊断为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仅治疗费用就花去4万多元。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曾出警处理。经查,有4名小孩在楼顶玩,楼顶有一堆石头,4人都往楼下扔了一些石头,但不能确定是谁扔的砸伤了楼下的小男孩。
经法院判决认定,4名小孩应对小明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4名小孩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父母均不在场照看,未尽监护责任”,故由其父母连带承担。
近年来,“熊孩子”不守规矩现象频发引起社会深刻反思,到底是什么造成了“熊孩子”的出现?
程方平认为,儿童进入幼儿园之前,家庭教育占主要作用,在入学之后,占主要教育的作用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很多家长不是教育专家,没有社会机制来培养家长,所以这个现象反映的是社会共同治理的问题。
在傅添看来,关于“熊孩子”,家长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我们绝不能因为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不守规则、自私自利等消极的现象和风气,就开脱家长在家庭教育、特别是道德教育方面的失职,家长在教育子女方面,主要承担的是道德责任。
根据傅添的观察,很多家长自身就没有正确的教育观、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不知道该培养孩子怎样的品格、操守、言行,也不知道该如何培养,而是一味地溺爱孩子、无原则地原谅孩子的过错,这就容易出现“熊孩子”。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样的家长不但没有遵守法律,也会导致“熊孩子”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王剑波研究发现,值得注意的是,不满14周岁的“熊孩子”不但能给人捣捣乱,还会实施具备极其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如杀人、放火、抢劫等,给社会带来深刻的“教训”。而“熊孩子”早期价值观念的形成主要是由家庭教育而来,他们如果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则说明家庭教育中法治教育、规则教育的缺失。
傅添补充说,相对来说,学校教育在“熊孩子”问题上的责任,要远小于家庭。从德育上来说,家庭永远是孩子道德养成的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责任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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