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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涤明:官员殴打官员,不是官员间的私事
//www.workercn.cn2015-08-20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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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日晚9时30分许,在广东湛江市体育中心二楼省运会湛江筹备工作委员会的会议室内,疑因对表彰名额存在分歧,湛江市政法委副书记庞某某将湛江市副市长梁某某给打了;在现场的湛江市纪委一干部上前劝阻,也遭拳打脚踢。记者欲了解此事,副市长秘书称,事情已达成调解,暂不方便对外公布相关消息。(8月20日《南方都市报》)

  政法委副书记打了副市长,可以“调解”了事吗?回答是否定的。官员打官员,不完全是私人间的问题,还关乎公共利益。官员是公共服务者,掌握公权力,因而,其个人道德素质、守法表现,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道德低下,抬手就打人的官员,在处理公共事务,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会不会坚守原则,依法依规,秉持公心,很难让人放心。并且,公务员法规、党政人事干部制度上,也都有道德方面的要求与考核规定。道德低下,法律意识淡漠之人,不能入党、不适合公务员职业,做领导干部更不合格。

  政法委副书记殴打副市长一事,具有公共事件属性,即便副市长本人同意与其和解,也只能了结双方的私人恩怨,但涉及党政纪、国家法律、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个人间是无权和解的,任何的“调解”也都是不合适的。湛江市官方若以“调解”了结此事,或默认双方和解,拒绝对外公布相关消息,首先是违背组织原则,其次有违法治原则,再次是漠视公众合理的知情权,因而又会损伤政府公信。以政府公信为官员个人劣行埋单,实际上是一种化公为私的行为。

  官员打人或官员间打架,每每都被压下,处理结果秘而不宣,或许就没有什么“处理”,内部“调解”一下,让双方“顾全大局”,然后就完事了;不难想象,官方奉行的是“家丑不外扬”原则。知丑畏丑,说明廉耻意识清晰,按理说,这很好,任何人没有廉耻意识都非常可怕。然而,内部“调解”之后,丑事就可以消解,面对外界就不丑了吗?只能更丑,丑上加丑,某些官员个人的丑行,因此而演变为集体的、官方的丑行。而这背后的真正问题是,官员、体制内人员在法律上的一些豁免权,领导干部在制度上的特权。政法委副书记所以敢打副市长,“表彰名额”是引发原因,更大的原因则是他熟悉某些豁免权、特权规则;如果政法委副书记打人与庶民同罪,该拘留拘留,该撤职、处分,一样不少,他真的敢这样放肆?

  眼里没有法的人,当政法委领导、维稳办主任,合格吗?对副市长都能抬手就打、抬腿就踢,平日里的维稳工作,不会是早就习惯了拿拳头“维稳”吧?政法委副书记在会场上打人,若没有个像样的说法,以后再开会,参会者是否都要看某些人脸色行事,否则有挨揍的可能?(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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