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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四个最严”。近年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在处罚上愈加严厉。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提高罚款额度、引入了行政拘留、规定行业终身禁入等。(8月13日《人民日报》)
众所周知,市场上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问题食品层出不穷,不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管理和查处,而是管理手段不够硬,处罚措施不够狠,不能让违法者“痛定思痛、痛改前非”。基于此,将于10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如提高罚款额度、引入了行政拘留、规定行业终身禁入等。然而,有记者建议应借鉴国外,让违法者“倾家荡产”,国家食药总局负责人称“国情不同”。但在笔者看来,执行“最严食品法”,就该让违法者“倾家荡产”。
譬如,一家企业生产伪劣食品被罚5万,但5万元根本刺不痛他,交完罚款后照样生产。对此,中消协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武高汉曾表示,要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者“从舅舅家赔到姥姥家”。换言之,对于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企业和个人,要严管重罚,一定要罚得他们没有能力再开张,甚至让其倾家荡产,或者不再给予营业资格,限制终身禁入,这样才能断了违法的念头。
在韩国,自2004年出现了“饺子风波”之后,政府采取的措施也更严厉了。首先,加大对假冒名牌食品的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其次,制作、销售劣质食品的个人会被定为“保健犯罪”,所处刑罚最高可到10年,罚款2亿韩元(约合143万元人民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公司,除吊销营业执照以外,10年内禁止再重新营业。这些惩罚措施对厂家来讲是致命的,生产企业因此变得仔细谨慎,如履薄冰。
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出在技术上;而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违法者为牟取暴利而欺骗消费者导致的。所以,“罚”是很管用的方法,只有提高处罚标准,才能起到威慑作用。在人民生活水平从温饱向小康迈进的过程中,维护消费者的尊严,不仅仅是保证他们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也不仅仅是保证他们不受欺诈,不被歧视,不受假冒伪劣食品所累,而是要保护和倡导他们追求“安全、文明、绿色、低碳”的消费新理念。为此,有关部门必须高悬“严管重罚”的法律之剑,挥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让公众敢于消费,乐于消费,成为有尊严的消费者。(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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