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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将深度影响传统保险业的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使其得以打破过度依赖中介及受限于地域等行业藩篱
近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互联网保险业有了自己的行业新规,从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
互联网保险在整个保险业的营收中占比并不大,目前不到6%,但其前途无量,发展空间巨大。在互联网保险尚处于“青苗”之时,就及时出台与线下交易保持一致的监管规范,对其今后有序发展意义重大。以往的教训往往是先乱后治、一抓就死、一放就乱,就是因为规则介入的时机太晚,错过了自发生成的守规意识最佳培育时间。
互联网保险业是棵“青苗”,但它将会成长为参天大树。“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加速了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这一变局将深度影响传统保险业的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使其得以打破过度依赖中介及受限于地域等行业藩篱,提升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我们现在关切的,并不是担心没有多少人意识到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潜力,而是关切这一新兴行业能否健康成长。从保监会发布《办法》的初衷来看,《办法》也承载了这一份关切。然而,初衷好并不意味着结果就一定会好,《办法》能否为这一行业的良性与快速发展保驾护航,依然要解决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互联网保险的一大优势就是它能冲破地域限制的灵活性,给保险购买人以更大的选择空间。这也成了带动保险衍生产品繁荣的契机。《办法》的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并不完全吻合于互联网保险业的新特征,在一些新条件和新领域,宜采取线上线下有别的原则,尽量消除对其发展的不利因素。《办法》虽然鼓励第三方平台或通过经纪公司合作来规避地域限制,但对于互联网保险业而言,这些与传统保险业惯用手法无异的做法,并不能给互联网保险业带来更多促进产业发展的刺激。
其次,《办法》针对自营、专业中介、第三方与保险公司合作、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四种经营模式,划定了很多“红线”。这些“红线”有可能方便于保监会的低成本与“一刀切”式监管,但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保险来说,这些监管若不能到位,则会被迫付出高昂的“制度成本”。笔者的意见是,应鼓励行业自我生成的行业规则,一个内在型的规则,其驱动力的迸发应好于外在的、强加的外部规则。
最后,宏观监管应在防范新型金融危机方面产生作用。美国的历次金融危机,其策动者无不与保险业有太多关联。当今的保险业是所有金融巨头的基础产业,基础不稳,会动摇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家的安全。《办法》不仅要从细微处入手,也应从宏观及战略角度驾驭,以保互联网保险这棵“青苗”的良性与快速成长。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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