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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杰:慈善法应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
//www.workercn.cn2015-11-02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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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具有垂直化特点,点对点捐款已成为许多人的习惯,想要硬生生地扭转过来,这是难以完成的任务

  近日,首部《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规范慈善活动,向为社会各界所盼,可谓“十年磨一剑。但草案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仍引来不少争议。舆论聚焦于草案第三十一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个人网上再募捐将是一种非法行为。

  对比此前公开的《慈善事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如今提交审议的草案又有不少修改,体现了立法的审慎原则。其中,一些条款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如在放开慈善组织的公募资格方面,以往,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仅限于具有官方背景的若干公募基金会以及各级慈善会、红十字会;这次在立法上鼓励以社会组织登记实际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申请变更为慈善组织,并规定慈善组织登记满两年后可申请公募资格,若审查未发现其受到《慈善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发给公募资格证书。这意味着,今后国内将逐步全面放开慈善组织的公募资格,无疑具有积极的一面。

  然而,问题恰恰就在这里:既然慈善组织能否公开募捐采取的是审批制,则那些未经审批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就只能被排除在外。这就是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成因。从立法的逻辑来讲,这样规定没有错。而且在作出该规定的同时,草案也规定,未取得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和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募得款物由后者管理。这相当于给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个“出路”。

  但这一规定,不仅不符合国内现实,也将给慈善法的实施造成两难困境。一方面,通过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募捐,既可能存在效率问题,也难免发生善款被挪用、侵占以及被不当收取管理费用等问题,这也是时下个人募捐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网上个人募捐、捐款随处可见,若一律视作非法加以处理,根本就管不过来。可见,相关规定未能很好地把握互联网时代的慈善特征。互联网具有垂直化特点,点对点捐款已成为许多人的习惯,想要硬生生地扭转过来,这是难以完成的任务。

  此外,草案还根据慈善组织的“等级”,对其进行募捐资格管理。草案规定,省级以上慈善组织,可在其网站和其他网站募捐;而市县一级慈善组织,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至于社区组织、单位,则只能“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募捐活动”。这一规定,同样偏离了互联网募捐无区域限制等特点,一旦法律通过,可能会让许多慈善组织陷入被动,不利于推动国内慈善事业的大力发展。

  草案的这些不足之处,应当引起关注,尽快作出必要修改,以免出现法律刚出台就面临难以实施的尴尬。身处网络时代,慈善法的立法与实施同样不能背离互联网精神而行。

  (作者系知名媒体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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