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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子岚:重塑国内考试的生态环境
//www.workercn.cn2015-07-08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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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高考首日,媒体曝光南昌发生替考事件。时隔一个月,替考事件已基本调查清楚,42名涉案人员及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其中,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按教育部第33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对涉案的22名公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3人移送司法机关。

  经查,江西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是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高考替考并非新鲜事,几乎每年高考时都会出现。面对竞争激烈的升学压力,一些学子选择了铤而走险。近年来,高考替考事件常见诸报端,引发了公众对于考试公平的担忧。高考本是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考试,但在畸形的需求下,偏离了公平的轨道。为了防止高考替考,近年来各地纷纷采取了指纹识别技术、身份证识别仪等身份识别技术。但是在一些考务人员监守自盗的情况下,各种防范替考的技术和举措成了“牛栏关猫”。

  从道德层面上来看,高考替考事件严重践踏了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站在法律角度来分析,高考替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对于多数人而言,显然承担不起不公平竞争之重。目前,国内对高考替考行为打击处理的依据还是停留在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层面,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对行政管理人员、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以及考生的处理大都为短期的行政处分,处罚力度普遍偏小。与高考舞弊双方获得的巨大利益相比,违法成本显然不高。

  因此,“替考入刑”呼声一直很高,直到去年刑法启动修订时,“替考罪”被纳入草案新增规定之中。二审稿中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作弊者提供考试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一同定罪处罚。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则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在规定的考试中,无论是作弊的,还是帮助作弊的,以及售卖作弊器材的,今后可能都将受到刑法追究。同时,为了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二审稿以“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代替了一审稿的“国家规定的考试”,将入刑的考试范围大幅缩小。“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有十几种,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这些考试才是“替考罪”适用的范围。

  尽管并不是每种考试都像高考、考研、司考等考试对个人前途、命运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公平应该是任何一种考试的核心。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我们仍然缺少一部专门规范国家各类考试的法律,考试法一直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震慑考试作弊应该成为考试法的一大亮点,并将国家重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以重塑国内考试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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