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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强:每个案子都渗透着他的智慧
//www.workercn.cn2017-08-30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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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为同一个职工二上法庭

  由于我敢于处理“疑难杂症”,敢于碰硬,2000年时,我为职工打官司的事曾被劳动报报道。文章见报后,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每天都“人满为患”,一大早就是数十名职工排长队等着咨询和代理。尽管“盛况空前”,我还是给自己划了底线:认真代理好每一个案子。  这一信条,我坚守至今。2001年,一位在上市公司工作的陈姓工友找到了我。他说,他是小客车驾驶员,与用人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4月中旬,他在执行用人单位指派的业务中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同年4月22日,他在医院开刀打入三根钢钉固定。同年5月22日,他多次书面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但都遭到对方推诿。后经反复交涉,用人方才在2001年5月15日给他申报了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却不给他享受待遇。听完案情介绍,我明确判断:该案错在用人单位,根本无所谓争议。我把用人单位告到仲裁庭,企业输掉官司后,起诉至初级人民法院。经过法院的五次调解,当事双方于2002年达成协议,陈先生拿到了工伤待遇。

  本来以为,案子代理结束了。哪知,七年以后,这位职工再次找上门来,说的,还是同一起案件。原来,打入他体内的三根钢钉,四年后医院予以取出。陈先生认为,第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钢钉,是第一次手术治疗的延续,应该享受工伤津贴。但是,用人单位却认为,陈先生工伤事宜已由法院审理解决,其相应的工伤待遇和费用结算是按照正常途径,在陈先生无异议的情况下解决的。如今,陈先生提出第二次手术工伤津贴的请求是无理行为。

  那么,陈先生工伤第二次手术,到底有没有工伤津贴?由于两次手术之间的时间跨度很大,且还经历了法院成功调解、陈先生复工等情况,使该案变得复杂起来,且互联网上也没有类似的判例。面对这个“第一次”,我从法理上做了分析:陈先生与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工伤待遇案,双方已就各项工伤待遇达成调解协议,陈先生也不存在工伤复发等新情况,因此,陈先生如果因为取钢钉,就提出2002年至内固定取出术前的工伤津贴要求,显然与法无据。但是,陈先生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期间,由于该手术属于第一次手术后的后续治疗,是治疗工伤所必需。该次手术的医疗期内,陈先生应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陈先生二次手术出院时,医生诊断已治愈,并开具了休息期为3个月的病情证明单,该三个月及住院治疗期间均属陈先生第二次手术的工伤医疗期,用人单位应当按陈先生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发陈先生工伤津贴。陈先生医疗期满后,就不能继续要求享受工伤津贴。

  听了我的分析,陈先生强烈要求我代理该案,而最终该案的裁判结果,也符合了我的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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