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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0世纪80年代执业的律师,至今,他拥有诸多头衔: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学会高级法律研究员,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民主建国会上海市委法制研究委员会委员……作为律师,他又承办过诸多“第一”案件:全国首例冒用CE认证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上海首例因侵犯商业秘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在他承办的案件中,劳动争议占据了相当的比例,其中不少都是疑难杂症。
他就是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律师,本期讲述由他担任主角,叙述他是如何运用智慧,破解劳动争议难题的。
把15名股东告上法庭
从事律师这一行,也有几十年了,承办过的案件,大大小小,自己也说不清到底做了多少个。但是,有几个劳动争议的案件,我却记得特别清楚。
为何?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标的小,但是,调查取证的难度,庭上对抗的激烈程度,一点都不比其他类型的案件少。因此,要做好劳动争议案,每一个都需要智慧。
黄先生于1997年进入一家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9年起,黄先生患上乙肝,长期在家病休。2001年,这家用人单位以黄先生病假超出医疗期为由,解除黄先生的劳动合同,并且,还把黄先生告至劳动仲裁委和法院。
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用人单位输掉了官司,黄先生恢复了劳动关系,继续在家病假休养。
2006年,这家用人单位进行歇业清算,黄先生事先不知晓此事,待他知道后,这家用人单位已“人去楼空”。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的黄先生气急之下,把用人单位告到了劳动仲裁。但区劳动仲裁审理后,以企业已歇业清算,没有争议主体为由,撤销了该案。 走投无路的黄先生找到了我。我仔细听取了他的遭遇,认为劳动仲裁撤销案件的做法,其本身并没有大的过错,但是,如果法律部门任由违法企业以此为手段,逃避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何以维护?就本案来说,黄先生先前打赢官司后,用人单位多半是利用这个机会报复。显然,这起案件,用人单位具有明显的恶意。
抱着“做坏事”就一定要受到惩罚的想法,我反复翻阅黄先生提供的证据。突然,一个想法出现在我的脑海:企业歇业后,承担民事责任主体,应该是自然人股东。企业没有了,但是,股东人还在吗?
通过工商调查,我把15名自然人股东一个一个“挖”了出来;我又走访公安部门,查明了15名股东的户籍资料和联系方式。随后,作为代理人,我把15名股东一个不少的告到了法院。开庭时,15名股东中有人说,喂,这位律师朋友,算你狠……
经过法院调解,黄先生和对方做了和解,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通过这件事,我想告诉法律工作者:劳动争议案虽然又烦又难,但要做好,首先必须要有敬业精神;其次,还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而这些,就是智慧;此外,还要不计得失,舍得花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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