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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案
凡是从事劳动争议的同行,都有一个共同的体会:劳动法律法规变化太大、修订频频。我想,我们身处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时代的任何变化,都会影响法律的进程,我们必须努力去适应。
2011年,有个王姓的外来务工者找到我,他说,他在为一个老板工作时,不慎摔了一跤,造成手臂骨折,但老板认为他是临时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接受委托后,便去现场查看,发现这家所谓的有限公司,其实就是一个临街制作、安装铝合金的小店。
经过劳动关系认定三场官司、工伤待遇认定三场官司,王姓职工的工伤案终于到了用人单位的赔偿阶段。但这家企业使出了“毒招”,把唯一的小店改头换面,变成了另一家公司(还是原老板经营),原公司变成了一个空壳。
法院数次强制执行,却一直未果。怎么办?看着委托人绝望的眼神,我想到了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写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我与当事人赶到法院执行庭,请求法院出具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并找到有关部门申请先行支付。有关部门惊讶地说,《办法》刚颁布,你就找上门,上海第一案啊。经过有关部门的慎重研究,王姓职工拿到了相关工伤待遇的费用。
从此案中,我更加感受到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越加注重学习。不仅自己学,还组织公司内的人员和客户单位成员一起学习,一起研究,一起探讨。
从事劳动争议工作十多年,如果问我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我想,尽心尽责,把当事人的事当自己的事,想方设法寻找解决的途径,才是最大的收获。当然,在工作中享受成功的喜悦和成果,也是一种快乐。(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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