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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破劳动关系“三无”案
这么多年来,我的公司面积虽然不大,但前来咨询的劳动者络绎不绝,就有同行问,老董,你凭什么生意那么好?坦率地说,我没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当作生意,我只是想尽到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因此,我当时的收费很低廉,基本都是1500元/件。而且,与职工分析案情时,我都是毫无保留地讲出所有的思路及对案件胜诉可能的分析。一旦接受委托,无论递交材料,还是撰写诉状,我都是亲力亲为。也许口碑相传,慕名而来的人就越来越多。 四川来沪的罗女士上班途中遭车祸死亡案就是一例。2007年夏天,罗女士丈夫匆匆来到我处,他告诉我,妻子罗女士在上海的一家保洁公司上班。2007年4月20日5时30分至5时45分,罗女士骑自行车上班,横穿马路时遭遇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家人料理了罗女士后事,欠下大笔债务。他们找到保洁公司,希望能够认定罗女士工伤并能从公司获得一些资助,但遭到保洁公司的拒绝。
由于罗女士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工资发的是现金,企业未给她缴纳过综合保险,家属根本无法证明罗女士与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面对该起“三无”案件,我指导罗女士家人通过与公司方人员谈话录音,收集证据。
我特别提示,由于罗女士死亡当天是周六,即便公司承认了劳动关系,也可能抵赖说周六休息,死亡原因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关系。一定要从加班上寻找突破口,并且要问明用人单位怎么知道罗女士死亡的。
果然,录音证据送来后,我发觉用人单位承认了罗女士的劳动关系,无意中也透露,用人单位当天上午7时打电话给罗女士家人,询问罗女士为何不上班的细节。
我认为,凭这个录音可以申报工伤认定。2007年8月20日,罗女士丈夫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8月21日,工伤认定部门予以受理并向保洁公司发出《补充证据通知书》。
工伤认定部门经过调查取证,依据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罗女士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案,做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2007年11月27日,保洁公司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保洁公司认为,罗女士骑自行车因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罗女士系上班途中只有间接证据而无直接证据,故不认为是工伤。工伤认定部门认为,罗女士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并不能影响其所受事故伤害是工伤的性质(注: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未设定机动车事故职工责任),保洁公司在工伤认定调查期间并未提供能够证明罗女士遇机动车事故死亡的事故并非工伤的证据,故罗女士于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作为罗女士家属的委托人,以第三人代理人的身份积极参加应诉,并提交了保洁公司出具的考勤卡,证明罗女士每个工作日,都是清晨5点45分到达工作处的证据。该官司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一直打到终审,为时两年,就是凭着一个录音及对手方提供的考勤卡,最终胜诉。
此案也给了我启示:劳动者权益受侵后,往往不注意收集证据就打官司,而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一定要教会他们收集证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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