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尚书省六部与寺监关系
萨先生指出今人有谓尚书与寺监并不重复,盖尚书为制定政令之机关,寺监为执行政令之机关。但尚书既然制定政令,则中书门下所议者又为何事?若谓中书门下只议要旨,而将要旨制成政令者则为尚书,如是,中书门下何必设置五房?萨先生以为六部与寺监均是执行机关,而尚书省为行政总机。接着举六部与寺监职权有重复之事例,并引杜佑奏请裁撤职权重复之机关,扩大六部之组织,将寺监纳入六部之内。其不能裁撤者,法律上亦应隶属于尚书省。(上揭,
第318—320页)萨先生所谓的“今人”,当指严耕望所撰的 《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一文。(初稿刊于《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十四本,1952.11。再稿刊于《唐史研究丛稿》,香港:新亚研究所,1969.10。增补刊于《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5,第431—507页,此处采用最后的刊本)其与萨先生论点接近的,还有岑仲勉,岑氏以为《六典》及《旧(唐)书·职官志》所记九寺职掌,都无上承某部之规定。如八寺各有所承,应按吏户礼兵刑工之次第分叙,且不应光禄独缺。(参看岑仲勉,《隋唐史》,北京:中华书局,1982、1984,第556页;同氏,《隋唐史》,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2002,第521页亦同)
关于这些问题,其实严氏皆有说明,所谓重复问题,严氏曰:“重设之意义有二:一则上下之重,一则并列之重。”至于杜佑《通典》之说,严氏以为杜氏对于唐代前期尚书省之制度并无深切认识,自亦不能辨时制与旧制之差异,所以不明尚书、寺监、诸使三者性质之有别,亦自有故。至于光禄寺问题,政书不言其所承,推其性质,盖亦承受于礼部
者。严氏之尚书省行政系统图,亦标示光禄寺隶属于礼部。(参看前引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第471、477、479页)再者,
郁贤皓、胡可先所著《唐九卿考》一书亦采用严氏说,指出六部与九寺五监的职掌各有侧重,六部为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具有领导的职能,颁布政令,由卿监百司施行,九寺在行政上受六部的节制,是中央内部的事务机关。(郁贤皓、胡可先共著,《唐九卿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49页)笔者此处赞同严氏说。
萨先生讨论六部与寺监关系,尚有以下两项问题:一是过于依赖杜佑说。杜氏是取唐朝后半期之制,上訾开元以前之制,甚为不妥,严氏已有批驳,不再赘词。论唐朝制度,应以唐初至开元前期之制度为据,其后已变形。二是“中书门下”及其设置五房问题。开元十一年,张说奏改政事堂曰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分掌庶政。其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之印”。(《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二《唐纪》)这是唐朝三省制度的一大改变,标示着唐朝前期制度到开元十年为止,其后为新制,萨先生取“中书门下”之运作方式,论述唐朝前期制度,并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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