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牵涉到分家析产的继承纠纷一定要仔细留存证据,类似公租房承租权的继承问题,当事人双方在达成口头协议时,要注意留存录音证据,同时注意保留其他书面证据。
3 物业租户签协议对外经营获支持
案情回顾
2004年2月10日,侯先生以家庭困难为由,就北京某公租房项目进行配租申请,并成功申请了一套公租房,随后与北京公租房中心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房住房租赁合同》。2007年2月16日,北京公租房中心将该公租房项目委托给某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2007年11月2日,该物业公司与侯先生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将上述公租房项目内的监控室北侧房间交给侯先生等人作为小卖部对外经营。
2010年11月,北京公租房中心诉至法院,认为诉争公租房项目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并由其负责该项目的所有事宜,某物业公司并非诉争房屋的产权人,无权与侯先生签订房屋使用协议,请求法院确认该物业公司与侯先生签订的协议无效,并将诉争房屋腾空,交予北京公租房中心,并赔偿该中心租金损失172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侯先生可继续使用诉争房屋,三年届满后将该房屋腾空,并交还北京公租房中心,期间,每月向北京公租房中心支付200元房屋使用费,并驳回北京公租房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公租房中心为诉争房屋的产权人,并委托某物业公司代为进行物业管理,因此,该物业公司与侯先生签订协议时,有权对诉争房屋实施物业管理。侯先生先前在小区门口经营杂货摊、停放货车及在货车周边放置杂物,影响了小区环境卫生和整体形象,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与侯先生签订协议,允许其经营使用诉争房屋亦是完善物业管理职责之行为。
物业公司与侯先生签订的协议并未约定侯先生使用诉争房屋的期限及费用,故北京公租房中心作为诉争房屋的产权人有权随时解除该协议,但应当给予侯先生必要的准备时间。考虑到侯先生最初是在小区外摆摊,并在居委会、城管部门、派出所等多方协调下与某物业公司达成协议,且小商店系侯先生的主要收入来源,法院认为,应酌情给予侯先生三年期限作为解除协议、腾退诉争房屋的准备时间,期间,依据公平原则,侯先生每月支付继续使用诉争房屋的使用费。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一些事情常因自身力所不及而“委托”他人代办,但是,一旦“委托”产生纠纷,就需要厘清各方责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签订委托合同时,双方应尽量约定清楚各自责任义务、时间、方式、地点以及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本版撰文 北京晨报记者 李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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