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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避纠纷 了解三件事

2018-08-20 07:37:01 北京晨报

  近几年,为有效稳控房价攀升态势,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惠及民生的住房政策,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房由此应运而生、纷至沓来,不少存在购房困难的民众纷纷加入了租赁公租房、申购共有产权房的行列,但是,在申请、申购环节乃至租赁、使用过程中,申购人、出租方、承租方、物业管理公司等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矛盾后如若处理不善,可能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为此房山法院结合以往受理的案件,将涉及公租房纠纷的三起典型案例分别予以释法。

  1 及时查看申请进度依法维权莫失“良机”

  案情回顾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3年1月8日,年过六旬的他具备了申请北京公租房老年人优先组的资格,他申请但未摇中。参加5次后,张先生于2015年5月6日提出的申请中标,北京住建委于同年5月7日收到该申请,但张先生称他摇中公租房后,北京住建委并未告知其结果。

  张先生认为,一些比自己申请时间靠后的人摇一次号就能住上公租房,而最先申请老年人优先组的他却住不上。2017年1月11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住建委对他申请解决入住某公租房一事作出处理。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上述规定未规定北京住建委具有公租房租赁职责,张先生亦未提供北京住建委具有相关法定职责的证据。

  本案中,张先生于2015年5月6日向北京住建委提交入住公租房申请,北京住建委次日收到。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应当最迟于2016年1月7日之前提起诉讼,但是,张先生于2017年1月11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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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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