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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避纠纷 了解三件事

2018-08-20 07:37:01 北京晨报

  法官提示

  法官在此提示广大民众,依法维权应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进行,不可错失维权良机。

  此外,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房的申请手续大多通过网络进行,法官提醒有意申请公租房的民众及时登录北京住建委官网进行网络申请,了解查看官方网站更新内容,关注相关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电话咨询公租房相关申请,查询北京住建委官网公示摇号结果及资格审核等信息。

  年纪较大或不便操作互联网的申请人应该让家人或朋友协助自己完成申请手续,并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消息,通过电话或网上留言等方式主动询问公租房申请相关事宜。如若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范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莫失“良机”。

  2 公租房承租权也可“继承”

  案情回顾

  原告周先生诉称,其父老周承租了一套公租房,共同居住人还有周先生和其母亲。自1997年至2007年,周先生一直照顾父亲的起居生活,并于2006年辞去工作专门在家看护父亲。2007年,老人病逝,鉴于周先生在老人在世时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并独立承担了老人的丧葬费用,周先生的兄弟姐妹商定“对父亲遗留房屋相关权益,同意由周先生继承,今后因该财产产生的任何权利及义务皆由周先生一人承担”,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只有周先生的二哥大周口头同意,没有签字。

  2011年,因需要办理诉争公租房承租人变更事宜,周先生的其余兄弟姐妹均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房产承租权的公证,只有二哥大周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其继承父亲遗留的公租房的承租权,并判令二哥大周协助其办理公租房变更事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诉争公租房的承租权归周先生。

  法官说法

  本案中,诉争公租房系老周夫妇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周先生为共同登记人口,故诉争公租房的相关权益应当由三人共同享有。在老周夫妇去世后,周先生的兄弟姐妹签订的书面协议及其公证声明,可以证实所有继承人均协商处分了诉争房屋承租权,并将诉争房屋所有的权利义务归周先生,故周先生的二哥大周应协助周先生办理诉争房屋的承租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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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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