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 中新社发 郭海鹏 摄
问责尺度如何把控?
——从轻或加重,要符合这些条件
相比于此前的《条例》,此次修订的版本还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
其中,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况,就包括了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另外,根据《条例》,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与此同时,《条例》还提出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
《条例》规定,若出现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等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特别提到,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有分析认为,对于党的领导干部而言,即便“一朝被问责”,也不意味着“终身入冷宫”。

资料图。 中新社发 张浩 摄
问责也有“操作流程”
——不能问责不力,也不能问责泛化
为了保障问责的严肃、规范、精准、慎重,今次修订的《条例》还大幅增加了问责程序的部分。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报道,这也是此次修订条数和内容增加最多的部分。《条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其中,在启动问责调查方面,《条例》规定,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在启动问责调查后,《条例》也明确,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此外,《条例》还规定,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在实施环节,《条例》明确,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解读称,这些规定有利于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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