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中工新闻

神州

四川绵阳:物业费不得擅自增减 五年一评估(图)

2019-09-02 08:44:58 成都商报

  公共场地

  停车是否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小区停车位及公共收益问题,也是业主一直关心的问题,9月1日实施的《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

  确需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改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并依法办理规划、消防等相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以及收取标准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专有部分长期空置的,业主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及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签订协议,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电、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信息公示

  7类信息 须在显著位置公示

  同时,《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电梯、消防、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及专业经营设施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

  共用水电费用分摊情况;

  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

  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对未公示或者未及时更新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住建部门负责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1 2 共2页

编辑:王妍

相关阅读

高清图片

图片

图解

排行

专题

  • 专题

    聚焦第二个“中国医师节”

  • 专题

    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2周年

  • 专题

    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

  • 专题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 专题

    2019我和我的祖国一起走过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