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能否获得赔偿
各地法院态度迥然不同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知假买假行为获得法律认可,最早见于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从法律上首次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然而,好景不长。
2016年是一个分水岭,从这一年开始,职业打假人被称为“恶意打假人”,而且各种质疑声音不断增多。
2016年年底,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让不少打假人忧心的是,如果《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职业打假人将被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尽管该实施条例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但对打假人不利的消息接踵而至。
2018年10月20日,上海市工商、法制办、12345热线办、公安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办[2018]9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把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正式列为破坏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环境、消费环境和社会诚信的因素之一,在性质上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在打假人邢志红看来,这些相关部门及地方的红头文件涉嫌违反上位法消法的立法精神。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宗旨是要鼓励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高的赔偿,同时惩罚一些不法经营者,威慑一些潜在的不法经营者,让群众在自己获得这些利益的同时,去发现、去监督,去惩戒那些不法经营者,从而达到遏制、取缔假货的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衍生出的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者,它提供了一种新的通过私人进行的社会共治的一条途径。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出现迥然不同的态度,即便在同一省份,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以山东为例,尽管青岛市中院支持了职业打假者韩某索赔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山东潍坊却持有不同理解,今年3月山东省潍坊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手段“维权”的一起案列进行说明,称有意识地“知假打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消法对于制假售假者的法定处罚太轻,而配套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两年多仍未出台,无法形成打假的组合拳。”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张进先认为,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同样的案情,却是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一方面在于执法尺度不统一,影响力裁判结果;另一方面说明立法进度与执法需求并不相称。
寒冬,这是职业打假人王海对眼下打假形势的判断。为此,他建议同行:一是打假要遵循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二是要积极发声,陈旧观念是打假的一大障碍,要充分借助各种媒体发声,阐述打假的正当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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