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执法贯通 有效衔接司法——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2018年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王晓光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个落马的中管干部。
细心的人发现,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通报措辞中,“涉嫌严重违纪”变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变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字词之变背后,是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大推进。
监委成立前,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不能作为证据直接用于司法审判,问题线索移交后,检察机关必须重新立案侦查、重新取证、重新制作笔录。
改革之后,监委被赋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权,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可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调查结果可依法作为证据运用于司法审判,大大提升了反腐败工作效率。
2018年5月3日,江苏盐城市滨海县监委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财务科工作人员丁晨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
此后,滨海县监委综合运用谈话、询问、讯问、调取、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对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的合规合法进行严格把关。
5月21日,丁晨被解除留置移送检察机关。最终,法院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与指控实现“零差异”,在取证上实现“零补证”。
从采取留置到移送司法,仅历时19天,同时严格保证案件质量,充分反映了有效衔接司法的体制机制优势。
改革之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又注重纪法贯通、纪法衔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川遂宁市船山区纪委监委通过开展监察对象大摸底,搭建“廉情数据库”,定期动态分析廉情信息,建立负面清单,把监察对象的成长发展全过程、工作生活各领域、思想行为各方面都置于严格监督之下。
截至2019年1月,累计收集廉情信息391条,发出红色提醒通知书15张,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发出黄色提醒通知书1张,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发出蓝色通知书9张,由县级领导直接进行约谈,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效果。
一年来,改革发挥的最突出效力就是强化了纪委监委的日常监督,有力防范“好党员”“好公职人员”沦为“阶下囚”的风险隐患。
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3.7万人次,同比增长32.0%。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110.4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3.6%,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5.5万人次,占3.2%,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一年来,坚持改革推进和法规制度建设相向而行,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印发施行,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推动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把监委组建后迫切需要的制度、流程等建立起来。
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30余项法规制度,制定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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