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
“黑灰产”
以不当手段套利
存在多种
违法犯罪的可能
“‘薅羊毛’的说法很形象,通常是指那些利用互联网公司的营销活动占小便宜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有的“羊毛党”把“薅羊毛”变成一门生意,慢慢发展为“黑灰产”,以搜集漏洞、批量注册等不正当手段套取高额利益,这就涉及法律问题,存在违法犯罪的可能。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产业规模为450多亿元,而黑灰产业已达千亿元规模,黑灰产业比安全产业发展得更为迅速。”去年8月,阿里巴巴和南方都市报在网络安全生态峰会上共同发布的《2018网络黑灰产治理研究报告》,揭秘了“黑灰产”的四大类型:
一是技术类黑灰产,主要为中下游技术性不强的黑灰产从业人员制作并提供各类软、硬件设备和服务,如木马植入、钓鱼网站、各类恶意软件等。二是包括虚假账号注册等在内的源头性黑灰产,网络黑账号被非法利用多以恶意注册、虚假认证、盗号等形式实现。三是用于进行非法交易、交流的平台类黑灰产,包括恶意网站、恶意论坛和恶意群组三大类。四是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黑灰产,常常表现为恶意行为、诈骗等形式。
朱巍表示,如果“黑灰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不涉及这些,只是利用漏洞,也可能构成盗窃罪和侵害知识产权罪。
“有的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法不责众,故意把一些不当得利的手段传播出去,这也是一种误区。”朱巍认为,如果涉及群体性犯罪,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也可以单独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或者因扰乱市场秩序而受到行政处罚。即使不构成犯罪,也需要将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用户需要增强法律意识,按照正规方法进行操作,正常注册和使用账号,获取正当利益。”朱巍还提醒,平台也应做好安全防护,尽到审核义务,特别是严格执行实名认证。“如果自降门槛,将会大大增加被‘薅’的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报记者 宗媛媛
制图 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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