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需要,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实际情况变化,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总体思路体现以下几点:一是简政放权,改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支持创新创业,减轻申请人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二是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三是优化服务,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效率。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
现行《条例》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审批制度,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此外,国办发[2000]51号文件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在内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并对改制后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发起人人数和资格做了规定。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和专利代理行业发展需要,修订后的《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做出调整。
一方面,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具体体现在:一是根据工商登记前置的改革要求,将现行《条例》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前置审批修改为专利代理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审批。二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新增审批时限要求,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三是落实专利代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初审”事项。今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一级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减轻申请人负担。
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类型。现行《条例》未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根据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采用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为满足社会公众创新创业对于代理机构组织形式的多样化需求,修订后的《条例》在明确现有两种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对其他的组织形式不作限制,为未来代理机构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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