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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引互殴 先动手者担主责

2018-09-14 01:30:06 北京晨报

  体育运动本是休闲放松的方式,可参与者如果控制不住情绪引发纠纷进而演变为打架斗殴,就会导致两败俱伤。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当事人因篮球比赛引起打架斗殴的民事赔偿纠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1万余元。

  争执被打伤 告对方索赔

  原告刘先生诉称,去年11月22日晚9点30分左右,他与常某在海淀区某篮球馆进行一对一对抗比赛,其间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常某将刘先生右腿胫骨踢伤,刘先生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就诊。经诊断,刘先生为右腿胫骨开放性骨折,当即住院并于12月1日实施右腿胫骨开放性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手术,并于12月4日住院,自行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

  出院后,刘先生多次向常某主张赔偿事宜,但遭到拒绝,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常某辩称,刘先生受伤并非由其造成,是原告自己导致的,不应赔偿。

  录像现真相 伤者先挑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当时的事发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去年11月22日晚9点多,刘先生与常某在篮球馆进行“一对一”篮球对抗比赛。双方比赛结束后,常某获胜下场,案外人上场准备与刘先生开始新一局“一对一”对抗比赛。

  在刘先生与案外人比赛开始前,刘先生向场边的常某走去,靠近常某后,刘先生用右手摁住常某脸部,将常某推开,常某未还手。刘先生紧接着用右手掌掴常某脸部,常某还手,双方进而相互打在一起。

  双方自行分开后,刘先生又上前用右腿蹬踹常某左腿,双方踢打在一起。之后刘先生与常某同时抬腿互踢,常某左腿与刘先生右腿在互踢过程中相接触,刘先生右腿受伤坐地未起。

  被告担次责 赔偿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先生与常某因篮球比赛引发争执,双方均未冷静处置,导致矛盾升级而互殴,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刘先生与常某互踢过程中,常某左腿与刘先生右腿接触后,刘先生右腿受伤,由此可以认定刘先生所受伤害与常某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常某应对刘先生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刘先生右腿受伤是因双方互踢所致,就双方发生冲突的起因而言,刘先生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刘先生动手摁推常某脸部在先,其在常某未还手的情况下,再次掌掴常某脸部,由此导致双方矛盾升级为互殴,故刘先生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主观上和客观上的过错。而且,从事发起因和经过来判断,刘先生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常某,其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常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其对刘先生的损害后果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常某赔偿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1万余元。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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