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扩大村庄开放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强化的村庄共同体性质,决定着农村人口的户籍首先具有“村籍”的性质。“村籍”很大程度不是正式的法律文本所规定的,而是村庄传统和村规民约所决定的,有时与正式法律有抵触,但是,实践中,国家法律往往要让位和服从村庄的“土政策”。“村籍”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排他性,村庄经济越发达其封闭性和排他性越强,“村籍”的含金量越高。外来人口很难成为村庄共同体中的一员,既无法享受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分享集体经济收益,也不能很好地平等享受村庄基本公共服务、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即使是入赘的上门女婿和已婚的本村女孩有时也很难取得“村籍”。现在大多数农村大学生不愿意迁移户口,是因为虽然国家规定农村大学生读书期间户籍可以迁出,也可以不迁出,毕业后允许把迁出的户籍再迁回本村,但是,一些地方大学生一旦把户口迁出,毕业后就很难再迁回村庄,因为村民不接受。因此,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要探索新的户籍制度,既保护好村庄原住民利益,也维护好外村和外地人员的权益,让他们共享村庄发展成果,同时,村庄在开放合作共享中进一步发展,增进全体人员的福祉。
四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振兴过程中,有一些村庄要消亡,有一些村庄要撤并,有一些村庄要改造提升,还有一些村庄要移民搬迁。户籍制度改革要与村庄形态演变、乡村文明和乡村治理相适应,妥善处理好村庄变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解决好征地拆迁、移民搬迁中的利益矛盾;淡化户籍特别是“村籍”身份,促进不同村庄村民之间以及外地人员与本地人员的社会融合;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形式和平台,扩大多方面人员的参与,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户籍制度是长期历史形成的,其调整改革也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需要足够的历史耐心。但是,应该从现在起准确把握城乡现代化发展的大势,遵循户籍制度改革发展的规律,未雨绸缪多做一些有利于长远的事情,为今后的改革奠定基础。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