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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各项制度衔接到位

2018-07-31 10:39:52 法制日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各项制度衔接到位

  国务院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印发意见专家认为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在制度层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救助对象进行了广泛覆盖,让康复服务得到了全面提升,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要想让“意见”落地,首先应该在制度衔接上下功夫,而要想保障相关制度的衔接,要靠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本报记者 杜晓

  本报实习生 孟婷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向来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此次出台的“意见”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0至6岁处于抢救性治疗阶段

  “意见”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至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中国目前0至6岁的残疾儿童约167.8万人,每年新增残疾儿童19.9万人。

  “从总体上看,‘意见’把0至6岁的残疾儿童康复问题作为公共政策固定下来,国家以后要做这件事。这个定位很好,因为0至6岁孩子的残疾其实是处在可以做抢救性康复治疗的阶段,如果这个时间介入的话,会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过去对有些家庭来讲,可能会因为缺钱,在这个年龄段耽误了孩子病情的治疗。其实这个时候花钱治疗的效用很大,再拖到后面,比如6岁之后或者是成年之后再去做康复治疗,效果就会差很多,还要花更多的钱。”上海社科院研究员程福财说。

  程福财认为,“意见”聚焦于贫困家庭,这样的选择面也很好,救助对象范围不能扩得太大,因为财政经费本身也是有限的,而且有的家庭如果在这方面有能力的话,国家可以少一点负担,因为家庭本身可以承担这个费用,只要康复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就可以了。

  “做出这样的限定,和‘意见’里的一条原则也是相吻合的,‘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意见’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把救助制度化,给有需要的孩子提供了进行抢救性康复治疗的机会。”程福财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意见”在制度层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救助对象进行了广泛覆盖,让康复服务得到了全面提升,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意见”中提到的救助对象包括孤独症儿童。

  “把孤独症特别提出来,也是‘意见’中值得人们关注的地方。因为从传统观念来看,孤独症不属于残障的范围,是一个精神健康问题,不过也确实困扰了许多家庭和孩子,如果能早期进行一些干预,也是非常好的事情。长远来看,不只是孤独症,还有其他精神健康问题也可以关注。”程福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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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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