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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

8月1日起山西云冈石窟景区禁烟 违者将被罚款

2018-06-10 13:49:45 山西晚报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放无人机

  《条例》完善了云冈石窟保护管理内容。其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

  云冈石窟环境协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有环境污染的企业,不得建设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等与云冈石窟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在云冈石窟环境协调区砍伐林木,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环境协调区内有碍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利用的建筑、墓地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拆迁、迁移。环境协调区内现有的工业建筑遗址、古民居等历史遗存,未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者自行修建。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还禁止下列活动:建设工矿企业、扩张工矿用地和居民用地、新增居民区;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草木、垃圾;乱扔垃圾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放飞孔明灯或者无人飞机;其他可能影响云冈石窟安全以及破坏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的活动。

  在云冈石窟保护区内,禁止翻拓云冈石窟雕刻品;禁止触摸、刻划、涂污、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景区;禁止在景区内吸烟或者在非指定地点燃放佛香;禁止损坏水电气、通信和避雷、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禁止在重点保护洞窟内采用闪光拍摄;禁止其他损毁文物或者破坏景观的活动。

  旅游门票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条例》明确,云冈石窟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云冈石窟安全及其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的协调性。

  针对目前文物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多年来云冈石窟保护工作经验,《条例》特别强调,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者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在云冈石窟进行影视拍摄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方案,并在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在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不得举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大型文化体育等群体活动。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云冈石窟旅游门票收入应当全部上缴财政,主要用于云冈石窟文物保护。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及市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

  云冈石窟的利用,应当以保证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物安全为前提,构建以云冈石窟为核心的云冈峪历史文化长廊大景区,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文物保护成果。

  刻划、涂污文物,最高罚款200元

  法律实施重在监督检查。为打击文物违法行为,《条例》加大了执法督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在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保护措施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损毁云冈石窟保护标志和界碑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尚不严重的,并处200元罚款。

  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文物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尚不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景区内吸烟,或者在重点保护洞窟内闪光拍摄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尚不严重的,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辆擅自驶入云冈石窟景区内、未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未经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在景区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或者未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云冈石窟保护相关管理部门、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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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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