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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伴生多少法律风险?专家解答

2018-05-05 10:35:04 检察日报

  非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保险涉嫌非法集资

  除保险公司之外,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也将利益之手伸入了互联网行业。它们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多人以互相帮助为目的形成组织,实行“共享收益,共摊风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集中在意外互助和重疾互助等领域),借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导致消费者将之与保险产品混淆进行投保。笔者了解到,一些不法分子或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

  非保险机构借保险的名义进行宣传,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严重的,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李青武解释,此类非保险机构未经保监会等机构批准,对社会公众假借保险为名进行宣传,收取“保费”,实质为变相吸取资金,如果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可能涉及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

  “法律上对于非法集资的界定,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曹兴权认为,如果非保险机构通过这种行为吸收了大量资金,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如何解决互联网保险乱象

  解决互联网保险乱象,专家们认为,当前应建立网络保险平台的资质审查系统。笔者了解到,2012年至2016年,我国互联网保费收入从106亿元增长到2299亿元,增长了20多倍;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从28家发展到124家。互联网快速发展改变了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与互联网伴生的移动终端优势也拓展了保险市场范围,助推了保险业的创新发展。

  互联网保险发展一日千里,在此趋势下,针对上述互联网保险发展中产生的乱象,2016年10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保险公司网销产品时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等误导行为,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行为,以及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都作出了警示。

  对于监管部门,李青武建议,应建立对网络保险平台的资质审查和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第一时间了解网络平台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应加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形成定期通报及公布机制。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兴事物的疏导,保障互联网保险真正成为有益于消费者的好事情。对于违法经营的公司应该重罚,以起到警示作用。对于受到欺骗的群体也应该发布权威信息进行说明。”作为保险行业经理人,杨刚希望行业实现真正创新,回归诚信经营,塑造正义品牌,营造真正的生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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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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