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纳入海关年报管理。管理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汇总后,向主管海关报告。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管理的管理单位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的监督,将管理单位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开放共享台账实际运行情况等纳入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主管部门发现管理单位存在应报未报、报送信息不完整不及时,以及开放共享台账记录不准确的,应督促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发现的问题及管理单位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有关直属海关。
第十九条 科技部将管理单位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报送质量、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传输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为基础,加强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的抽查监督。
对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 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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