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启动对现行生效司法解释的集中清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姜启波透露,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部署,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司法解释全面集中清理工作,对最高人民法院自1949年建院至2011年底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的3351件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715件,决定560件司法解释、1532件司法指导性文件继续有效。
“通过这次清理,集中解决了司法解释与法律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司法解释内容不准确、司法解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一致等突出问题。2012年到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发布了136件司法解释。”
“近年来,立法机关、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地方法院、社会公众、媒体舆论对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司法解释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而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社会效果欠佳,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姜启波告诉北青报记者,近期将启动对现行生效司法解释的集中清理工作,主要针对其中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个别条文,及时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解读
如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目前,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被侵权人反映最为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中央高度关注的问题。”姜启波告诉北青报记者。
他说,未来五年,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在现行立法未修改的情况下,探索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积极推动在专利权、著作权等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还将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及时总结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秘密纠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纠纷及商标民事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司法解释。
此外,还将深入研究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等问题,积极探索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及时研究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案件管辖的新问题。
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处理,既要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人,又要避免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打击竞争对手、损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个人信息权司法解释应明确哪些内容?
《规划》明确,及时出台审理个人信息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保护个人信息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友军认为,“虽然现行法对个人信息有定义,但是个人信息如何具体认定、个人信息和隐私如何区分、如何进行分类从而给予不同的保护,这些仍是需要明确的问题。”他认为应明确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究竟享有哪些权利,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如同意权、删除权、可携带权、被遗忘权等。
此外,还应明确信息控制者的义务,“信息控制者究竟负有何种义务,包括其信息收集时的告知义务、信息泄露时的通知义务、个人信息影响评价义务、信息安全的保护义务等。”
周友军认为,在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情况下,就信息主体可以主张的权利,包括绝对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等,司法解释应当设计具体、针对性的规则。司法解释也应当明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时考虑是否要确立侵害个人信息权的公益诉讼。“个人信息的侵害,也可能构成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民刑交叉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相关的程序问题,也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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