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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尽快出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

2018-05-16 01:42:39 北京青年报

  法院要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征收拆迁类案件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涉及产权保护,如何实现两者的平衡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

  于泓在发布会上表示,在审理征收拆迁类案件过程中,法院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审查涉案征收项目是否合乎公益要求和比例原则,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依法公正审理征收补偿协议等案件,达到通过补偿复原被征收人因征收而受损的权益的目的,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案例

  排除“婚姻入户”认定事实不清

  在当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是“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010年,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房山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王风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王振宇在介绍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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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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