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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折射中国民主法治进程

2016-03-12 07:16:08  来源:《瞭望》

  ——谁能募捐?怎样募捐?

  通过募捐获取资金,是慈善组织生存发展、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开募捐的权利都仅限于红十字会、慈善会和为数不多的公募基金会,慈善资源流动渠道不畅、竞争环境缺乏公平。近年来,部分省市已经试行了公募权的放开,而方兴未艾的互联网慈善也对传统的募捐方式发起了有力的冲击。

  在慈善法的立法过程中,放开公募权一直是业界的呼声,但怎么放、放到什么地步、如何避免放开之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与组织、官办组织与民间组织、大组织与小组织,都有自己不同的意见。

  例如,慈善法草案一审稿中尽管规定了公募权的逐步放开,却对募捐的地域限制以及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募捐的级别限制有严格的规定,是一个相对谨慎的版本。而在二审稿以后的草案中,特定募捐形式的地域限制被取消、网络募捐不再受限于组织的行政级别,则体现了更多“松绑”的思路。此外,作为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如何应对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挑战,也一直在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

  ——慈善组织的钱可以怎样花?

  毫无疑问,慈善组织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服务慈善事业。但与此同时,它们的行政成本如何开支,如何吸引高端人才以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竞争力,如何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以谋求可持续发展,如何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高效?一系列问题不仅攸关慈善组织的日常运营与长期发展,同时也是普通公众关注的焦点。

  一方面,受到“郭美美事件”等公信力危机的影响,很多公众希望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能够从严规制慈善组织的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确保尽可能多的资源直接投向受益人。但另一方面,我国的慈善组织又迫切需要吸引人才、增强能力、提升慈善项目和服务的创意与质量。毫不夸张地说,慈善法中每一处涉及“花钱”的条款,都经历了反复的讨论与斟酌,任何一个数字的微小差异,背后都可能是巨大的观点交锋。

  ——促进政策是大原则还是细规定?

  尽管在近年来取得了狂飙突进式的发展,但我国慈善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与人们的期待和经济总量相比,仍然是不相称的。除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制定合理的游戏规则,人们期望慈善法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对慈善事业的鼓励措施。

  鼓励政策的核心是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税法在慈善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优惠政策或执行不到位,不仅会加重慈善组织的负担,也会阻碍慈善捐赠,尤其是大额、股权及房产捐赠的实现。慈善法究竟是只规定一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原则,还是列明详细的优惠规定,由于涉及到国家财政收入的让渡,这实际上又是慈善组织、捐赠人与税收征管部门的博弈。

  在积极参与和近距离观察立法的人们看来,尽管争议不断,但围绕这些争议的激烈碰撞,恰恰是慈善法能够加速出台的原因。“正是因为有碰撞和交流,大家才能够充分地交换意见,也因而促进了共识的达成。”章高荣说,“宏观来看,这次立法尽可能地回应了多方的诉求,力争都有所反映。”

  从最终提交审议的版本来看,慈善法中关于慈善组织定义、开放公募、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等内容,都吸取了专家和慈善组织的意见建议。即使是有些建议未能获得采纳,其提出者也肯定了“开门立法”的意义。

  作为我国最早开展境外慈善活动的组织之一,中国扶贫基金会一直希望“鼓励境外慈善”能够写进慈善法,虽然对最终的结果略感失望,但提到立法进程,副会长王行最还是毫不犹豫地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说:“我要给慈善法的开门立法点一百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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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冷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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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节过后,返乡笔记刷爆朋友圈,空心农村、儿童留守等问题凸显。年迈的父母舍不得儿女远走他乡,年幼的孩童不愿与父母天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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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健忠,1959年6月生,中共党员,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泰州市泰兴邮政局江平路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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