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立法的11年,也是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高质量立法的11年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赖雨晨
3月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与会代表作了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此时,距离民政部最早提出慈善法立法规划,已经过去了11年的时间。而慈善法立法的11年,也是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高质量立法的11年。
慈善法的立法工作,最早在2005年启动。但由于存在诸多争议和分歧,法律草稿一直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直到2014年,本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正式成立立法领导小组,“接手”法律起草工作。2015年2月,慈善法征求意见稿形成。8个月后,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修改后又于2015年12月提交二审,再次修改后正式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
从徘徊踟蹰到突然提速,其间既有立法机关主导立法的直接作用,也与国家大政引领、社会各界推动、多方积极建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多种因素的合力,促进了意见的充分交换和共识的最终达成。如今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于数以十万计已登记或孕育中的慈善组织、数以千计投身慈善服务的志愿者以及数以亿计的捐赠人来说,都具有提振信心的作用。
慈善萌芽破土而出
初提慈善法立法之时,中国的慈善事业尚处萌芽阶段。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共有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近29万个,全年民政部门和慈善团体直接接收社会捐赠33.9亿元。在很多人眼里,慈善与灾害救助仍然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慈善立法,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
及至2008年,汶川地震给举国上下带来巨大伤痛的同时,也直接加速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用国家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话来说,这期间“形成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会捐赠行动”,也“出现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会志愿服务行动”。这一年,全国民政部门、慈善会和社会组织等接收的社会捐款捐物超过了780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20余倍。
众多慈善组织和专家学者都把2008年称作中国的“慈善元年”。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的井喷,也使推动慈善立法显得正当其时。李建国3月9日在讲话中披露,自2008年以来,共有全国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热切期盼”。
此后,慈善法的立法工作表面上看起来“静水微澜”,但在这期间,中国慈善事业面临的大政方针、舆论氛围和行业生态,都发生了显著而深远的变化。慈善法的立法,实际上已被拉拽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引发了中国慈善事业面临的最大危机。部分慈善组织,尤其是颇有影响力的官办组织陷入公信力的泥沼,也由此引发了全社会关于慈善事业的大讨论。一批老牌的官办慈善组织,包括地方慈善会,加速了艰难而义无反顾的转型改革之路。与此同时,在中央及地方政策的鼓励下,众多来自民间的社会组织得到“松绑”,满怀期待地破土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