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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广玉:纪检组长为何三年不办一案?
//www.workercn.cn2015-12-09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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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保靖县委近日发布免职通知,免去该县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房产局等县直单位纪检组共23名组长的职务。这23人中,11人是因所在单位3年没办一件纪律审查或信访件,4人因热衷“副业”,2人因违反作风建设规定,3人因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的工作节奏,3人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11名纪检组长因3年没办一件纪律审查或信访件被免职,显然不是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做得好,他们没案可办,而是他们履职不力或者根本不作为。因为仅今年1—9月,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靖县直单位官员,就有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局长彭海峰、副局长向晓燕、财务股股长田太洪以及保靖县水利局副局长李学美等多人。

  法定职责必须为。对纪检组来说,他们的职责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党组抓好党风廉正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等等。既然党纪国法已经明确了他们的职责,保靖被免职的11名纪检组长,何以会3年没办一案?

  原因在于他们力有不逮,根本不具备纪检监察、纪律审查和信访件调查等基本业务能力,不知道如何开展纪检审查工作和处理信访件;在于他们和本单位的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抹不开面子,不愿意得罪人。殊不知,纪检组长如能及时发现身边违纪违法的苗头并予以制止,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其陷入贪腐深渊;当然,也可能他们自身不能廉洁自律,也在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那就是单位纪检组,由各单位自己设立。纪检组长可以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对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么监督乏力,要么根本无法监督。一些单位一把手违纪违法,很少被本单位纪检组纪检审查发现就是一例。

  律人者必先律己。让纪检组长积极履职有案可办,需要纪检组长廉洁自律,并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如此,纪检组长方有能力也有胆量开展纪检审查工作;需要我们从制度架构上赋予纪检组长独立行使纪检审查的权力,让他们有权监督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当纪检组长洁身自好并有了充分的履职权力,应该能够在纪检审查上有更多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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