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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编织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之网
//www.workercn.cn2014-07-18来源: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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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纲要》是为促进社会各方信守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也为编织起社会的公共诚信奠定制度基础,它对推进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都将有极大的裨益和产生深远的影响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体系是联结社会、经济交往主体之间的纽带,也是市场经济的“神经”。国务院近日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传统诚信仍具有很高的现实价值

  信用是个具有经济学意义的中性词,用道德化的表达就是诚信。诚、信两字在我国出现得很早,《中庸》里说,“诚,天之道也”,指出了“诚”的应然性和必然性,对此,孟子以“思诚者人之道也”相呼应,强调做人要真心实意,真实不欺。“信”在《论语》中已得到了系统的阐述,含有相信、信任以及忠信、诚信之义。应该说,我国古代先哲对诚信的理解别具一格,体现了传统文化对精英阶层的道德要求和对建立社会公序良俗的美好追求,至今仍具有很高的现实价值,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存在着不小的局限性。

  首先,诚信姓“君”。在我国古代,“君子”、“士人”才被赋予诚信的要求。《论语》中子夏说:“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按照现在的说法,这是一种政治信任,获得公众的信任才有执政的合法性,公众才衷心地服膺政府,所谓“信则民任焉”。广为人知的“民无信不立”,最初不是指每位民众要有诚信,而是说统治者要取得民众的信任,如果人民对统治者丧失了信心和信任,统治者合法性就不复存在了。唐初名臣魏徵在给李世民的上书中提到了“君之所保,惟在诚信”,将诚信视为国之大纲,属于君主的政治道德品质。

  其次,诚信属“自”。中国的伦理道德有“八德目”之称,即“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西方的道德有“四德目”之说,即“智慧、勇敢、节制和公正”。比较一下,似乎西方人忽略了诚信。其实区别在于中国人将诚信作为修身来看待,因而需要内在的“德化”自律;而西方诚信观念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与契约观念联系在一起的,诚信是一种“物化”,需要他律。

  第三,诚信无“利”。中国古代思想家们试图通过提倡道德来与物质利益进行“切割”。他们竭力以道德需要为人的首要和本质的需要,大力提倡人生的价值在于道德的完善,它高于物质利益需要的满足,藉此指导人们进行行为选择的价值方针是“见利思义”、“重义轻利”。提倡道德诚信的无“利”,并非真的无利,道德诚信获得的是“德利”。比如众人熟知的“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典故,其寓意很清楚:讲信用的季布能够死里逃生,而不讲诚信则可能给自己带来祸害。它宣传的是道德保护主义思想,是一种“保护型道德”,即道德区别于物质利益,行道德之实最终会因为道德而受到保护,且有利于整个社会伦理与公共秩序。

  我们应该看到,也必须看到,现代社会的诸多领域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从伦理道德观念来看,诚信不再是过去那种属于“君子”们的“奢侈品”,而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义务和伦理责任。

  应着力四种诚信构建信用体系

  《纲要》将纷繁复杂、涉及面广的信用建设归纳到四大基本类别中,要求推进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笔者认为,政务诚信要做到“正”,商务诚信要做到“真”,社会诚信要做到“助”,司法公信力要做到“平”。

  政务诚信要做到“正”。“信为政基”是中华民族的古训之一。政务诚信的“正”最起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清正,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使风清气正蔚然成风。第二是公正,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体现多元利益均衡,防止偏好部分人的利益而出现“差等正义”。第三是自正,即政务活动要为社会树立榜样,比如必须做到令行禁止,不能朝令夕改;又比如对政务活动中“烂尾工程”要进行听证、评估和追责,防止政务的“信用透支”;还比如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信息必须依法全面公开,等等。

  商务诚信要做到“真”。朱熹在谈到“诚”的意思时,赋予了“真实无妄”的解释。“真”就是“不假”,早在战国时期,农学家许行就提出“市价不二,国中无伪”的从商原则,后来又有“信义不欺”、“童叟无欺”等信条。然而商业交往中仅靠自律还不够,需要自律和他律的结合,因而必须实行强力的约束,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方面的机制,唯有如此,才能使公民法人真正认识到,遵循诚信原则,自律于诚信对自身是有益的,从而自觉地把诚信变成公民法人实现商业赢利的道德素养。

  社会诚信要做到“助”。管仲说过:“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的这种力量内在地来自于社会人之间的守望相助,换言之,借助于诚信,社会成员之间自动的产生互“助”力,塑模为和谐的社会伦理结构,这也是今天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相反,缺少“助”字的社会,孤立的、自私的、冷漠的、紧张的伦理状态必然会大大减少被称为好心的、见义勇为的“好撒玛利亚人”的数量。我们需要社会诚信之“助”将个体“原子人”连接起来,期待着面对面擦肩而过的陌生人不再是背对背的关系。

  司法公信要做到“平”。所谓公信就是公众的信任。要使司法产生公信,必须做到一个“平”字。首先是平等的“平”,不能因为公民的身份、地位不同,也不能因为组织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叫“一视同仁”;其次是公平的“平”,只有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任何裁决才可令当事人胜败皆服,这叫“一锤定音”;最后还有平易的“平”,司法人员充满人情味、富有同情心和人格高尚会增强公众对司法公信的主观感受,这叫“一面如旧”。上述三方面的“平”,都会极大的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性,即在公信之上产生“力”。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纲要》是为促进社会各方信守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也为编织起社会的公共诚信奠定制度基础,它对推进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都将有极大的裨益和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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