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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云南迪庆发生一次火流星空爆,引来四面八方的“猎星人”。“找到陨石”的消息不断传出,甚至有人在网上售卖起“香格里拉陨石”。但因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陨石的所有权加以规定,虽然卖陨石被叫停,关于陨石归属权的讨论却未停止。民法学者杨立新认为,由于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等都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陨石可视为一种特殊矿产,那么陨石也应当归国家所有。(10月31日《法制日报》)
陨石应否属于矿产姑且不论,但认为陨石应当属于国家的观点则让人疑问。宪法与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假,但这些资源都是原本就存在的,不管当时发现没发现都属于权利者固有的东西,而且其他主体也缺乏权利主张的正当性。陨石则不同,其并不是国家及其领土所固有的东西,也不是隐藏、蕴含在国家财产之中或由其滋生的东西,而是明明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宇宙物质偶然坠落到领土上,与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有本质之别。没有不是自己的东西降到、落到、丢到或跑到自己地盘上就成为自己东西的道理。
如果承认包括陨石在内的宇宙物质不属于任何国家或主体所有的话,那么,陨石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主物,而不是任何国家或主体的“矿产”。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也认为,“如果陨石坠落在地球表面,我们可以推断认定它为无主物”。陨石原本不属于任何主体也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否定的。要科学合理地解决陨石的权属问题,就必须正视陨石的无主物性质与前提。
对于无主物,通行的做法是采取先占原则,在欧美也很早前就将陨石视为一种特殊的无主物,规定其属于坠落地点的土地所有人所有。美国也早就有几起根据陨石坠落地点判决归相关土地所有人所有的案例。虽然如程副书记所说,对于无主物我国并未承认先占原则,但不采用这一公认原则根本无法令人信服地解决无主物归属的正当性问题。随着陨石这种“天降横财”争议越来越多和人民对合理性、正当性诉求越来越强,我们也有必要承认这一原则,合理正当地确定无主物的归属。
为调动权利人维护权利的积极性且利于定分止争,借鉴“他山之石”并结合先占原则,对陨石的归属可大致按如下思路商榷:对于重量轻、体积小随手可拿走的陨石,归拾得人;对于大型陨石,则按照坠落地点不同分别处理,即坠落于国有土地和国家财产上的,归国家所有;坠落于集体土地和其他非国有财产上的,归相关财产的权利人所有。当然,对于集体土地个人长期承包的情形,究竟是归坠落地点的土地所有人还是承包人合适,也需认真研究。
此外,由于这些“天外来客”可能对于宇宙探索与其他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国家在科学研究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可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基础上,对不属于国家所有的陨石进行征收征用。
总之,制定一个陨石归谁所有条款虽然简单,但若制定地合理正当,获得最大认同,则必须运用公认原则。如果置公认原则不顾,像有学者那样一味主张归国家所有,不仅因为国家不能及时发现和掌控的原因不利于权利保护,实现不了国家所有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大量陨石被贩卖、甚至流失国外的后果,并且因为缺乏合理正当性,不但难以让人产生认同感,不利于树立法律信仰,还可能反过来对违法者产生“同情的理解”。那显然是比国家得不到陨石所有权更不利的恶果。所以说,进行陨石所有权的确定或立法,绝不能忽视合理性、正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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