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文体-正文
杨燕明:别让低俗行为玷污神圣的民族节日
//www.workercn.cn2014-04-18来源: 郑州晚报
分享到:更多

    4月15日,一年一度的傣历新年泼水活动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如期举行,数万名群众和游客参与泼水狂欢,活动现场气氛热烈。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不顾现场工作人员文明泼水的提醒,恶意泼水,甚至趁泼水时机猥亵妇女。对此景洪警方加大了泼水活动的管控力度,当场抓获恶意泼水的人员23名,其中1名涉嫌猥亵妇女的男子被行政拘留。(4月17日云南网)

    众所周知,泼水节是傣族人民辞旧迎新的传统节日,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据悉,傣族人视水为吉祥幸福之物,通过互相泼水,表达吉祥、幸福、健康的意思。由此可知,泼水节是一个神圣的民族节日,是互相祝福的美好时光,可有些人却以泼水为名侮辱调戏妇女,这样的举动,让节日的氛围变了。这几年的泼水节,时常能见到这样的低俗举动,这不仅涉嫌违法——犯猥亵罪;更玷污了神圣的民族节日——傣族泼水节。

    早在今年3月24日,西双版纳州泼水办就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文明泼水,严禁以泼水为名侮辱调戏妇女。遗憾的是,这样的文件,只是“倡导性规定”,并无强制效力,致使一些不法分子无视文件。而据西双版纳州委宣传部副部长段金华表示,“公安部门也曾将一些借泼水滋事和搞恶作剧的人带离现场,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处罚依据,只能训诫一顿就放人。”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可能震慑住那些意图不轨的人;而如果没有具体的惩戒,就是对这些人的间接纵容。

    事实上,泼水节上的不法分子,情节轻微的可以训诫后放人,但情节严重的决不能姑息纵容。如在泼水节猥亵妇女,朝脸猛泼趁机摸胸的人,要惩戒他们其实还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所以相关部门认为无法定罪,在于“暴力、胁迫”无法认定。其实,一方面,“朝脸猛泼”本身有暴力之嫌;另一方面,法律也规定了“其他方法”,在公众场合趁机揩油,应该算“用其他方法猥亵妇女”。这意味着,惩戒泼水节上猥亵妇女的人,并非无法可依,而在于会不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泼水节是神圣的民族节日,在这样热情而又奔放的节日里,必须让低俗滚开。自然,低俗行为没有“长腿”,不会自己“滚开”,那就需要相关部门采取更加严厉的举措,给涉嫌猥亵妇女者以严惩,如此,才可能将低俗行为“赶跑”。毕竟,别让低俗行为玷污了神圣的民族节日,这既是一种社会底线,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应有之义,更是公众的共同期待。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