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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任:知假买假合法,且无道德瑕疵
//www.workercn.cn2014-02-12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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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四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案例一是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香肠15包,其中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该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最后法院通过了商家向原告支付所购商品价格的十倍赔偿金的判决。(2月11日《人民日报》)

    以往一些法院以消费者是“知假买假”为由,驳回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一些商家也还在理直气壮地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是讹诈而不予赔付。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解释扫除了消费者维权的一大障碍。

    目前有一些职业打假人,他们正是通过“知假买假”,来替消费者维权,但他们常常并不被人理解,有时还会受到人身攻击,法院也并不是总支持他们的合理诉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知假买假”不仅道德上无暇甚至还是高尚的,而且也完全合乎法律,受法律支持。

    当每个人都起身为消费者维权,都可能成为“知假买假”的索赔者,意味着每个消费者都成了一位让商家感到棘手、觉得头疼的“挑刺”的对手,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商家心存侥幸,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无数消费者的行为了。当然,前提正是法律要能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予以维护,而消费者维权时也要能理性、文明、依法维权,须紧守法律边界,不能将维权行为变成侵权和违法行为,而商家的合法权益如商业信誉等也不能随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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