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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2万元是中等收入并无争议
周俊生
//www.workercn.cn2016-10-25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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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实施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实施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

  国务院发布的这个文件,其重点正如题目所言,意在通过激发重点群体活力的努力,推动城乡居民的收入普遍有所提高。按照“十三五”规划的部署,我国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城乡居民收入平均水平要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国务院这个文件就是为实现这个目标而作出的具体部署,其中“激发重点群体活力”的提法很有战略眼光。那么,什么是重点群体?从一些发达国家走过的发展道路来看,中产阶层无疑是当得起这个称号的,也是当得起带动城乡居民增收这个责任的。

  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能够跻身于中产阶层,当然是以他的收入为衡量标准。网上广泛传播的一篇文章说,有媒体称,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被称为高收入群体。这一说法出现后,网络舆论顿时炸翻了天,包括一些严肃的平面媒体发表的评论文章都认为,将12万元作为高收入,并通过税收调节来增加这部分人的税负,将对中产阶层形成遏制,不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其实,国务院公布的《实施意见》并没有提出高收入的数字标准,而上引文章中“据媒体报道”的说法也是语焉不详,究竟是什么媒体作了这样的报道,读者无从知晓,更不知道究竟是什么部门提出了这样的标准,也不知道是什么人在什么时候的什么场合之下提出了这样的标准。退一步说,即使这个说法有其真实性,那么,将“年收入12万元以上”定为高收入,和将“年收入12万元”定为高收入,显然是有原则上的区别的。提出“年收入12万元以上是高收入”的部门,反而是在客观上将“年收入12万元”这部分人划到了高收入人群之下,也就是承认了他们属于中产阶层,而按照国务院本次发布的《实施意见》,他们正是需要减轻税负的对象。

  其实,就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地区经济差异十分明显,要以一个全国统一的数据来划分高收入的标准,非常困难,也不切实际。因此,解读国务院新出台的这个《实施意见》,重点不应放在高收入的标准之上,更没有必要炮轰本是子虚乌有的“年收入12万元是高收入”之上。而是要看到,国务院在这个《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减轻中等收入者税负(减中),同时适度加大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加高)的目标,和已经实施的对低收入者豁免个税缴纳义务(免低),形成了“免低、减中、加高”的制度层次,可以使个税更能清楚地起到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

  建设“免低、减中、加高”相结合的个税征收体系,其重点和难点不在“免低”,也不在“减中”,而是在于“加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来源通常集中于薪金所得,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在企事业单位的货币流通环节设置事前扣税的关卡,保证对这部分人的课税;但高收入者通常都是收入来源广泛,而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税务机关难以设置事前扣税的关卡,导致大量个税流失。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货币管理当局还应改革货币流通制度,减少现金流通,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建立良好基础。

  另外,建设“免低、减中、加高”的个税征收体系,还需要改变过度利用个税征收来为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服务的观念。一些地区在对外招收高素质人才时,常会辅之以免征个税的政策来提高吸引力;一些地区为了推动房地产市场活跃,也会以个税优惠为手段。这些政策的优惠对象,都是高收入者,这与个税征收“免低、减中、加高”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也使个税所应起到的收入调节作用逆向而行,不应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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