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肃处理瞒报迟报事故官员
谢庆富
//www.workercn.cn2016-09-09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分享到: | 更多 |
今年4月15日10时,湖北省阳新县洋港镇非法小煤窑——协泰井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9万元。事故发生后,协泰井蓄意瞒报事故,阳新县时任县委书记童金波接到关于“4·15”较大瓦斯事故的报告后,指示待事故情况查明后再上报,致事故迟报76小时,涉嫌违反组织纪律。童金波已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目前正接受黄石市纪委立案调查。(9月8日《新京报》)
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每一个人都不希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安全生产、承受问责压力的官员当然更不希望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过,生产安全事故不是不想发生就不会发生的,如果存在监管不到位、非法生产等情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以说是无法避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行事,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和官员的官帽相比,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安全显然要重得多。官员将自己的官帽看得比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安全重要,是典型的无德。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官员,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只有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才能提高官员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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