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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记入信用档案”是法治的文明
栾伟强
//www.workercn.cn2016-10-11来源: 中工网—《劳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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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不遵守条例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政府应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9月29日《工人日报》)

  信用档案是由相关机构根据业务需要,收集、整理和保管的反映企业、中介机构、个人信息状况的信息材料、是为活动主体的结论性、综合评论性文件材料所建的专门案卷。时下“企业诚信缺失”一词并不新鲜。当然,这里的“诚信缺失”必然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失信行为。

  当前劳动用工还存在着违法、违规等多种乱象,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痛点。浙江省通过的《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政府应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的做法可谓“为有源头活水来”,将致力于从根本上杜绝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乱象,从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如何监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软肋,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记入“信用档案”,是对企业信用行为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方法。将“违法违规用工”与诚信这一道德行为进行捆绑、纳入社会监督,在全社会形成网络式管理;将企业用工规范等同于信誉度,并其与经营、扩建、贷款等现实企业息息相关命脉信誉进行链接,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如能持之以恒,好事!若因企业因社会信用档案发挥的强效力,使失信企业实现从“要我诚信”到“自觉诚信”的华丽转身,违法用工的劣迹也将根本性消亡。

  “信不足,安有他信”。信用档案是信用主体在社会活动中信誉状况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信用主体的行为是守法还是欺诈。毋庸置疑,用工单位是否依法诚实守信地践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正是其诚信度的彰显。“用人单位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必将让失信企业不仅在社会公众中名誉扫地,其生存之路也会越走越窄。此举,不仅是法治的文明,更是对劳动者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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